《无锡市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2-04-14新闻出处:浏览量:
关于促进退役军人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个部门《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7〕3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承训机构指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含院校和企业)。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五条 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大型企业以及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等教育培训资源,从严控制退役军人补贴性承训机构准入,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实现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个性化培训等协同推进、均衡发展。
第六条 严格按照《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苏退役军人规〔2020〕3号),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从严从实抓好承训机构的确定与监管工作。
第七条 建立承训机构信息黄页,健全承训机构评估与年检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将承训机构目录和专业目录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八条 开展教育培训菜单式管理。根据退役军人特点和就业市场需求,紧紧围绕无锡产业发展方向,将技术层次高、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的专业细化“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的多样化培训菜单。培训菜单施行动态调整,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培训菜单须明确培训课程(内容)、培训开始时间和周期(3个月至2年)、培训价格(不超过无锡市现行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标准)、承训机构推荐就业预期或承诺等。
第十条 退役军人可在市承训机构目录中自主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菜单,参加1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不包括适应性培训),按《江苏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标准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 加强与驻地部队对接,深入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职业指导、就业创业项目推介,深化“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技能、送项目”为主题的“五送”军营活动,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
第十二条 根据省“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规定,做好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的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成人高校招生高中起点升专科和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含)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十四条 对服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
第十五条 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除享受国家相关教育资助政策外,接收安置所在市(县)区可予以适当补贴。进入高校参加全日制学习及按规定复学或入学的退役军人,可按一定标准补贴食宿费。参加成人学历教育(业余或函授,不包括网络远程教育)取得学历证书的退役军人,在规定标准内据实补贴学费并发放奖学金。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除回校复学(入学)外,均应参加接收安置地组织的适应性培训。适应性培训不低于80学时,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50%。适应性培训经费来源优先使用省财政补助资金,剩余不足部分由接收安置地同级财政部门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补助标准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在报到后的6个月内完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军队复员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在报到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除回校复学(入学)外,原则上在无锡市内参加教育培训。安置地在本市的退役军人因工作、生活等需要在省内其他地区参加教育培训的,需书面向无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省承训机构目录中选择承训机构参加学习或培训,毕业或培训合格后,凭相关证书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考勤等证明,到安置地所在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报销教育培训费用和生活补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组织退役军人岗位技能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适应性培训。用人单位与退役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保的,提供相关培训证明,可按省退役军人补贴性教育培训标准,由所在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发放补贴资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 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经本人向所在市(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申请,报无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后,可在市承训机构目录中选择参加一次再就业特别技能培训,并由所在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积极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培训、推荐服务,营造全社会参与退役军人就业服务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 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培训,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市、市(县)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人才库,由机关、事业单位、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等方面聘请各行业的优秀人才组成,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帮扶。全市导师库人员控制在100人左右(无锡市级20人左右,各市(县)区10人左右)。
第三章 促进就业
第二十七条 市、市(县)区每年分别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优先为退役军人服务,重点推荐退役军人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制度。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第二十九条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第三十条 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设置一定数量乡镇公务员职位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大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力度。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鼓励退役军人到城乡基层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人员按程序选聘到村(社区)工作。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招录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退役军人优先录用。
第三十三条 加强引导并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重点推荐他们到重点行业、支柱产业、新型业态就业。鼓励开发区在开展的特色招聘活动中设置退役军人招聘专区,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
第三十四条 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军人。用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对本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推荐登记失业退役军人或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就业服务补助。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为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经认定为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七条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其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第三十八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动态跟踪掌握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纳入再就业帮扶对象,及时做好针对性地帮扶工作。
第四章 促进创业
第三十九条 紧扣无锡产业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对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土地使用、项目遴选、贷款抵押、导师推荐、房租减免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减低创业成本。
第四十条 建立面向退役军人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经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奖励和创业基地服务补贴。
第四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锡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相关贴息政策。优化退役军人创新创业贷款服务,增加经办银行和经办网点,推进网上办理,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审核、贷款审批。
第四十二条 对在锡首次创业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实体注销社保补贴。
第四十三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第四十四条 组织开展无锡市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推荐优秀项目参加省赛、国赛和“创响无锡 ”全民创业大赛,“创响无锡 ”获奖项目可按规定获得无偿资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坚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服务保障,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六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深化部门联动,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台帐,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创业情况,提供精准服务。
第四十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支持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共同承担。其中: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政策宣传及专场招聘会等活动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其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补贴按规定在各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九条 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教育、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建设,优化完善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资金的审核发放机制。
第五十条 对符合人社部门就业创业补助补贴专项资金申领条件的,应优先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同一对象不得重复享受财政同类型的奖励、补贴和补助。
第五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市、市(县)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发挥应有职能,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高质量服务。
第五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规定,从严从实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甄别和资金的发放等工作。对存在工作不规范、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五十三条 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依法依规高质量做好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服务保障工作,推进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